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革命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