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推进革命老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良好、宜居休闲的中心城镇,培育具有红色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色的城镇和村寨。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区域中心城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