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范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