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及其他企业、个人在开展科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宣传封建迷信、反科学或者伪科学的内容;

(三)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内容;

(四)变相骗取财物或违法推销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