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有效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及其他企业、个人在开展科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二)宣传封建迷信、反科学或者伪科学的内容;(三)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内容;(四)变相骗取财物或违法推销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