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在开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

(三)依法创办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服务;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合法收益;

(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七)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

(八)其他规定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