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省科技活动月、社科普及周、专题科普日、科普讲座、培训、科普展览、科普大集市等;
(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等;
(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等;
(四)开展面向城镇社区和农村的 “社区科普益民计划” 、“科普惠农计划”等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培训、试验示范、科学技术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五)开展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等活动;
(六)开展科技创新宣传、科学调研考察、科学体验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
(七)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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