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