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