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