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不再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