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