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四十四条有效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