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