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

(二)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

(三)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

(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六)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虚假宣传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