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二)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三)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六)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虚假宣传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