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