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地方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新闻、外事、侨务、商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