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