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