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