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征召与国防勤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参加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