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征召与国防勤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