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征召与国防勤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登记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