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演练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时机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