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业主委员会负责;
(二)穿城铁路、城市隧道、桥梁、地下人行通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车站、公交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租赁点、机场、码头、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场馆、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各类摊点等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七)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已收储但未开发使用的地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