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悬挂广告横幅,禁止设置跨街型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