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确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尚未确定或者责任要求未告知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