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

确需改变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