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确需改变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