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城市重要建设项目的范围以及列支资金的额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