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保护区设施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