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兼通蒙、汉文的领导成员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蒙古族教育工作。

蒙古族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兼通蒙、汉文的蒙古族公民担任。

设立蒙古族学生教学班或蒙古语文教学班的中、小学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蒙古族公民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