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兼通蒙、汉文的领导成员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蒙古族教育工作。蒙古族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兼通蒙、汉文的蒙古族公民担任。设立蒙古族学生教学班或蒙古语文教学班的中、小学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蒙古族公民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