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三)在保护和开发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以及在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地、复垦造地成绩显著的;

(五)乡(镇)土地管理所,完成上级下达各项任务业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