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因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地的,应当与被占地单位签定协议,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应当退还土地。确需延长的,必须按征地的审批权限报批。临时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占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地费。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