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已婚男女一方已另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