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已婚男女一方已另立门户的;(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