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本村合法在籍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已婚子女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子女达到结婚年龄,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需要搬迁的;

(四)在当地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技术人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无房居住的。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