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林、牧、副、渔场,使用本场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建房使用国有土地的,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划拨。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