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划拨或征地。禁止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私自协商占地。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