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因进行烧制砖瓦、燃煤发电、冶炼排渣等生产占用土地,以及建设沙、石、煤、土场或者进行采矿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报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