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毁林、毁草或破坏人工工程设施、生态工程设施造田;禁止围垦河流。违者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给予经济处罚。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