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选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华侨在本省定居的,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