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措施,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的服务、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