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措施,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的服务、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