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二)非法截留、侵占华侨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和赠与获得的财产的;

(三)非法侵占华侨投资和投资收益的;

(四)其他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