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侨务部门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告知结果。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华侨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华侨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