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本省人才创新创业类的计划,享受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获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办理户籍、医疗、教育、住房、出入境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科研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