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华侨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华侨合法投资获得的税后利润、清算后的个人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