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十条有效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