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