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十三条有效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