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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