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