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