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